专业号

(一)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。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、发展战略、中长期发展规划,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监督执行,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的调查、动态监测和评估,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(二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。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,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,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,指导全市森林培育重点工程项目建设,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,组织、指导、监督管理林木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、检疫工作,指导全市林场、森林苗圃、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。

(三)组织、指导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。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,监督管理木竹采伐、运输和木竹经营(含加工)许可的审批,组织、指导全市林地、林权的管理,依法承办全市林地征用、占用权限内的审核、审批工作。

(四)组织、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。

(五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。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,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、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,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。

(六)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。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、规划原则的指导下,依法指导森林、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,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,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。

( 七)组织指导推进全市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工作。监督指导全市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实施,监督指导农村林业发展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,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林木流转,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。

(八)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,指导林业产业管理。负责全市林业公路修建、养护和管理,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、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,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,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。

(九)组织、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。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,指导管理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工作,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,监督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,指导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,指导监督各县(市、区)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,编制全市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。

(十)指导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、教育和外事工作,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。

(十一)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全市林业执法工作。开展林业行政案件的复议、应诉,负责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,指导全市林业执法工作,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。

(十二)承担吉安市绿化委员会、吉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、吉安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机构的具体工作。指导、协调、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,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,指导、协调全市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。

(十三)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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